第两百八十八节 不改科举(2 / 3)

举不变的定海神针兜底,文官集团并没有阻挠的绝对心态。

另外这第一个大动作,还是已经被皇帝彻底驯服的户部,改变也不太大,几乎没改户部的权力,反倒是有所加强,名叫府库合并,将内务府直接并入了户部。

将皇选官的大本营内务府并入户部,这意味着将已经占了中国财政收入七成的商税的征收权利交给了户部,但户部官员并没有皆大欢喜,而是愁容惨淡,因为内务府并入户部,也意味着一大批皇选官进入了户部,可以想象,这些人不可能把权力交出来,跟户部重叠的那些权力,恐怕还要收走。

但之前的户部已经被贪腐问题弄得焦头烂额,没人敢为户部说话,又有不变科举的定心丸,缺少主心骨的文官集团根本就凝聚不起来,新任丞相黄求忧怎么看都不可能成为这个官僚集团的主心骨,他在皇选官和科选官派系中间游走,同时在两个派系中都没有存在感,他更像是一个皇帝的传声筒,执行皇帝命令的打手。

府库合并之后,则是刑部改革。

说是改革刑部,不如说是废除刑部的司法裁决之权,规定刑部依然拥有缉捕盗贼之权,依然掌握着全国的巡捕衙役等武装,但是以后抓到的盗贼,破获的大案,不能在由刑部直接审判了,而是让刑部上法院告状,这其实就是建立公诉制度。

其实真正改革的不是刑部,而是司法系统。包括那一套已经覆盖到所有县城的法院体系,还有新的大周律例。

这套大周律例,是斯佩兰斯基和一批法国法律专家,加上中国的讼师等组成的庞大团队,用了三年时间,收集整理中国习惯法编制而成的。收集了从秦代开始的中国所有律法,进行了大量的讨论对比。周琅抽出时间参与了大部分的讨论,在制定法律的问题上,他跟拿破仑一样重视,所以这套法律中,不可避免的就会带上周琅的一些思想。

比如对比秦朝法律,周琅发现,秦朝对于见死不救等模式他人性命的行为,是有处罚规定的。甚至包括见到小偷偷东西,如果不去制止,那也是要受刑的。在法律原理上,这等于是将执法权下放到社会上的每个人了,任何人见到犯罪都有执法的权力和义务。周琅加入的内容,显然没有秦法那么严酷,他规定在他人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任何旁观者负有不可推卸的帮助义务,这是鼓励互相帮助,远比费劲宣传要有效,如果因为漠视而导致意外伤害的,旁观者都要承担责任。这就不是把执法权下放,而是赋予每一个社会群体更多的法律义务。之所以引入了秦法的这些内容,就是周琅明白后世中国人对陌生人的冷漠。至于引起这种冷漠的讹诈等现象,则通过反坐来处罚,讹诈是很严重的罪行,讹诈失败可是要反坐的。

由于法国法学家参与其中,又带有一些西方编制法律的方式,更加严禁和细致。同时也带上了一些西方思维。比如周琅支持废除了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而且还是父债子还等简单粗暴的习惯法,对杀人罪行的裁定,十分细致,包括各种意外杀人,并不需要负有绝对责任。老子欠下的债务,子子孙孙一代代人负担下去,也实在是不适合现代商业社会。

总的来说,刑罚内容上,跟传统法律是大相径庭的,其实各国法律,包括奴隶制时代的法典,在内容上都有大量类同,因为人类对于罪恶的认知基本上是相似的,任何法律,都不可能纵容杀人放火等行为,因为法律终归是用来维护社会秩序的,区别只在个别细节方面,而这些细节正是因为各国的风序良俗不同所致。

比如中国人之所以出现父债子还的文化,主要就是因为中国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父债子还相比人死债消显然更具有债权约束力,让债主更敢于借债,这种文化的形成,可以让穷人在遭遇灾荒的时候,更容易从地主手里借到救命的粮食,因为他还不起他还有儿子,还有孙子。从负面来看,这种文化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