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五章 变故(1 / 4)

带走调查又怎么样,我又不知道我帮忙托运的东西是违禁物品!

这一波,我无罪!

方老师之前也说了,什么叫做认知因素,就是我得知道我托运的东西是违禁物品,只要我不知道,那就不构成犯罪!

就好像那个农民大爷, 不知者无罪!

……

这些网友还是学到了一些东西,毕竟知法懂法,才能更好的……

所以他们还是听懂了方白的意思的。

方白当然也看到了弹幕,他微微一笑,摇了摇头:“我虽然很赞同大家说的不知者无罪,但是有一点……”

“也就是最重要的一点!”

“你如何证明?”

“你如何证明自己不知道?”

方白抛出了这个让人觉得很不讲道理的问题。

但是这就是法律上的举证。

我国实行的是无罪推定原则, 什么叫做无罪推定, 简单的说, 就是你要是无法证明我有罪,那我就是无罪的。

并且重点是,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总之大概意思就是,如果你要定我的罪,你必须要拿出证明我有罪的证据。

如果证据不足,那就不能说我有罪。

方老师,我国实行的是无罪推定,是你应该证明我有罪!

此时懂法的人就跳出来了。

这还需要怎么证明,你托运的东西就是证据啊!

同时也有清醒的网友直接反驳道。

说的好像有点道理!

所以我国到底是无罪推定还是有罪推定?

不同的情况按照不同的标准去看呗!

网友开始争论了起来。

但是这对于普法来说,是一件好事,因为在争论之中,就可以更好的去了解法律。

“我国确实是实行的无罪推定原则,但是并不代表所有情况都要用无罪推定……”

“举一个例子,我在路上捡了一把带血的刀,然后下一刻,我就被抓了起来,因为这把带血的刀就是凶器,刚刚就有人死在了这把刀下, 更重要的是,这把刀上只有我一个人的指纹……”

“这个时候证据确凿,我如果要做无罪辩护,我该怎么做?”

方白就像是在课堂上上课一样,对着直播间的网友们提问道。

这个简单,只要我能证明案发时,我不在凶案现场就行了!

也就是说不在场证明呗!

那这种情况我就得证明我自己无罪了呗!

确实是这样!

如果说刀上只有我一个人的指纹,而且我还没有不在场证明的话,那就等于说,证据确凿了!

那不就是死局了?

也不一定,判案的时候没有那么简单,不能仅凭凶器和不在场证明就确定一个人有罪,还要分析动机和作案手法以及伤口造成时双方是否满足条件!

嘛意思?

意思很简单,一个一米五的小个子想要捅死比自己高的人,这个刀是往上刺的,同时握刀的高度,力度都是需要考虑的!

学到了,学到了……

那有没有可能伪装杀人手法?

这个很难, 因为人惯用的姿势都是固定的,除非你特殊训练过,比如说你一直是惯用右手,但是偷偷练了左手,用左手行凶的话,很大程度上可以洗脱自己的嫌疑……

……

直播间里的人讨论的越来越激烈,甚至很多专业人士都上场开始科普了起来。

方白等这些人争论的差不多了之后才开口:“有专业人士比我懂的更多,就好像很多网友说的,我只需要找一个不在场证明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我连不在场证明都找不到怎么办?”

“判定一个人有罪的